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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

国管财〔2011〕30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在京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继续教育内容
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围绕十二五规划财税政策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框架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内容,共安排19期培训班,每期开设3-5个专题讲座(具体课程和安排见附件1),学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
三、继续教育时间和地点
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7月12日开始,到10月19日结束,分别由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承办。
四、收费标准及报名方式
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京内培训班1200元/人,上海和厦门培训班1600元/人。参加培训的高级会计人员在报名时不需要提供会计从业资格书,须持个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3)和一寸免冠照片(1张),根据所选课程到报名地点交费报名(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五、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优化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层次,我局今年将举办两期央企总会计师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司局级领导专题培训班,采取名家授课、小班教学的模式,相关人员参加专题培训视同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从事会计工作,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考核合格后,继续教育记录将由培训单位上传到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人员可通过国管局网站查询注册信息。未按要求提交个人信息的,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管局反映。
联系电话:63096439 电子邮箱: kjc@gg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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