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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与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名称 职权(权利) 职权(权利)特点 职责(义务) 职责(义务)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调制权 依 法行使且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权利不可滥用、职责不可放弃 职责要依法履行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市场对策权 依法行使且可以转让可以放弃 接受调控和规制并且要依法竞 争 义务要依法履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 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大类。
宏观调控权
财政调控权
财政收入权
征 税权
发债权
财政支出权
预 算支出权
转移支付权
金融调控权
货币发行权
利率调整权
计划调控权
产业调控权
价格调控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权
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
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一般市场规制权
特别 市场规制权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权 利义务的配置上 不均衡性 (调控主体权利多义务少)(受控主体义务多权利少) 法律规范分布上 倾斜性” 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 规制主体倾斜 义务规范的分布更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权利义务对应程 度上 不对等性 权利义务不对等,依赖间接手段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