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2019_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4)

更新时间:2019-10-16    来源:中级会计职称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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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与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名称    职权(权利)    职权(权利)特点    职责(义务)    职责(义务)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调制权    依 法行使且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权利不可滥用、职责不可放弃    职责要依法履行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市场对策权    依法行使且可以转让可以放弃    接受调控和规制并且要依法竞 争    义务要依法履行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 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大类。

宏观调控权   财政调控权   财政收入权   征 税权    发债权    财政支出权   预 算支出权    转移支付权    金融调控权   货币发行权   利率调整权   计划调控权   产业调控权   价格调控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权   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   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一般市场规制权
特别 市场规制权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权 利义务的配置上    不均衡性    (调控主体权利多义务少)(受控主体义务多权利少)   法律规范分布上    倾斜性”    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 规制主体倾斜   义务规范的分布更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权利义务对应程 度上    不对等性    权利义务不对等,依赖间接手段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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