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2019_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借款合同

更新时间:2019-10-16    来源:中级会计职称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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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例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例题2】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偿还期限15个月,但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该借款利息应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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