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9)

更新时间:2019-01-22    来源:初级会计职称    手机版     字体:

【www.kwkids.com--初级会计职称】

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9)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

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提示: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4、赠与

5、交换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解释: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B、将自有房屋抵押

C、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

D、接受他人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答案:CD

本文来源:http://www.kwkids.com/caikuailei/14423.html

热门标签

更多>>

本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