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哪个老师讲的好_中级经济法考试企业破产受理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17-07-21    来源:中级会计职称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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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受理(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由( )指定。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债权人委员会
  D、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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